为进一步促进我院留学生教育与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发展,不断提升学生专业技能水平,鼓励学生踊跃参加相关比赛,提高教师指导学生参赛的积极性,更好地扩大学院和学校的影响力,特制订本规定。
一、本规定所指的相关比赛是指由政府部门或高校组织的与留学生教育、汉语国际教育、大学生创新创业等有关的比赛活动。
二、学生参加相关比赛,应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,由学院安排指导教师进行指导。学生个人联系指导教师的,经学院讨论同意后,方可参加比赛。未经学院同意的比赛,学院原则上不承担比赛相关费用。
三、需要由单位统一组织的比赛,学生自愿报名参赛,学院统一组织选拔推荐,并安排教师进行具体指导。
四、指导教师和选手参加相关比赛产生的费用,如往返交通费、住宿费、报名费、资料费等,按照学校财务规定进行报销。不符合学校财务报销规定的费用,由参赛者自行解决。
五、学院对指导教师进行适当工作量补贴。校级比赛每天补4课时,省部级比赛每天补6课时,国家级比赛每天补8课时。具体工作量按实际比赛天数(从比赛通知规定的报到时间起至比赛结束)进行核算。赛前辅导工作量,校级比赛补10课时,省部级比赛补15课时,国家级比赛补20课时。具体工作量于学期末报学院汇总核算。
六、比赛获得的奖金、荣誉证书等归参赛指导教师和选手所有。集体参赛的奖杯由学院留存展示。
七、符合学校奖励规定的,学院按学校奖励金额的50%进行匹配。不符合学校奖励规定的比赛,学院对指导教师进行奖励。获得校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三等奖,奖励1000元;获得省部级二等奖,奖励2000元;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,奖励3000元;获得国家级二等奖,奖励4000元;获得国家级一等奖,奖励5000元。由多名指导教师参加的比赛,按各人指导贡献度自行分配奖金。
八、若遇特殊情况,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。
九、本规定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十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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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7月23日